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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科普制度主义运动的意义,从社会背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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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直至日臻完善,既不可能凭空臆造,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法律和经济学的出现,伴随着这样的一种情况:法学专家使用经济学理论的方法研究法律方面问题,而经济学家则研究考察与法律相关的经济学理论,这样的两条轨迹总是交织在一起。

从萌芽阶段,经过众多学者的共同努力,到趋于成熟,并最终形成为一个学派,这中间经历了新旧两个时期,即上世纪的60年代以前为旧时期,而60年代以后为新时期。之后法经济学通过理论和实务界的质疑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到了上世纪的90年代之后,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更渐趋扩展,在研究的范式上更重视博弈理论的运用。

(一)荫芽、孕育阶段

虽然相当多的研究者把始自于芝加哥大学的《法律与经济学》(该刊物于年创刊)期刊的创刊作为现代法经济学诞生的一个典型标杆,或者把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该文发表于年)作为现代法经济学诞生的一个典型标杆,然而从史实上看,运用经济学的高效实用的理论以及方法甚或假设等到对于法律规范体系进行研究分析的做法早已经出现了。

有学人在梳理柏拉图的《理想国》以及《法律篇》还有研究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过程中,就在其中发现了运用实用的经济观念阐释研究法律规范体系的表述。

在经院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段,学者莫利纳使用了效益、价值、价格等一系列经济学中的概念去研究公共政策领域的问题。

斯密则是在《论法律》与《国富论》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去研究法律的规范体系以及在这个规范体系所保护和规定的人的权利是如何对于人类的选择施加影响的,目的是希望揭示出法律以及政府的发展过程。这都是对于法律规范体系用经济学中的方法进行试错分析的一种尝试,学界普遍认为刑法学之父之誉称呼的意大利著名刑法专家贝卡里亚在他的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里所指出的犯罪和刑罚的平衡性问题是早就包涵了经济学中专门的分析方法的。

贝卡里亚在这本书中特别指出了刑罚的追求目标并不是在于对于一个有感觉者的折磨,也不是为了完全意义上的去消灭所犯过的罪行,刑法和刑罚的目标是对于未来可能被犯罪所伤害的公民降低受伤害的几率,同时也对于那些有可能要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进行警示,用刑罚的方式警示与规训他们不要再次实施这样的行为。贝卡里亚还认为,要实现刑罚的目的,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原则之一就是刑罚均衡。因为过重过轻的刑罚都是实施刑罚目的的障碍。

一方面,刑罚过重,会使罪犯忍受多余的痛苦,因而是不公正的、不人道的。而且,还会使罪犯增加对社会的抵触情绪,甚至铤而走险,去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

而另一方面,刑罚过轻,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则会使他产生犯罪之得大于受刑之失的错觉,从而贸然犯罪。从这一意义上说,重罪轻罚,无异于鼓励犯罪。基于以上认识,贝卡里亚提出了“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均衡”的理论。

所谓均衡就是建立一个犯罪与刑罚的阶梯,即“一个恰当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绝不能使罪与刑在轻重次序上发生错位与边沁作为英国功利主义的奠基人,在他的著作写作过程中也在涉及到对于英国的刑法体系的制订原则和指导时也使用了经济学理论中的方法。

边沁的核心思想可以归结为“功利”两个字。他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洽之下,人类应当做什么不做什么是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的。边沁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而且也应成为国家立法、司法和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马克思的法律理论被称为“经济研究法”,作为20世纪20年代美国制度经济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的康芒斯,在其作为资本主义和制度经济学的法律基础的著作中,通过分析表现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他并不赞同古典经济学中那种市场被推崇备至而制度被被鄙视备至的情况。

与此不同,康芒斯更加重视法律与经济现象之间密不可分的密切关系,指出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最关键的作用。尤其提出在经济运行中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指出了国家和法律对于经济务必要加强干预措施,支持资本主义经济和法律结构的变革。他将经济关系的性质概括为一种“交易”,交易被作为一种基本的单元,把法和经济学连接在一起。这对科斯、塞缪尔斯、威廉姆森、诺斯等等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形成、普及阶段

经济学和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其推动力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美国著名律师弗兰克和卢艾林发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这场运动改变了法律教育的观念。更加注重方法和内容,也更加重视在教育中社会现实贯彻于其中的意义,更加复杂多样。

在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中,逐渐试着建立,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人类学这样的社会科学为基础的课程。第二个方面,席卷全球的发生于上世纪20年代末期的经济危机促使许多国家的经济学家、法学家所带来的思考;市场并非万能,需要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经济生活,需要对市场失灵进行法律补救。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开始受到青睐。

然而,这时的研究重点和范围大多局限于具有明显经济月和意义的特定领域,如反托拉斯和公用事业监管。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和经济学派别的最初形成是通过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律学者从年代开始的共同努力而实现的。这要归功于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的成立,以及年科斯的著名研究成果《社会成本问题》的发表。

与此同时,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卡莱布雷斯从经济学的角度探索了法律对非市场领域的影响,并把福利经济学用于对法律现象的分析和研究。此外,威廉姆森、德姆塞茨和斯蒂格勒等人也都对法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法经济学这一学派形成的另一条途径是各国法学家们的贡献,即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研究法律中的具体问题。在这方面的杰出人物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教授、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的法官理查德?A?波斯纳。波斯纳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从法哲学的高度对法律经济分析的学说进行了总结和整理,并在年出版了著名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确立了法经济学派的范围和理论体系,真正确立了法经济学派。他在著述中提出: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

他还通过自己的著述、讲座和主编杂志等工作进一步深化了这一全新的学科。事实上,美国联邦法院的许多著名的大法官都有经济学的背景。比如联邦第七巡回法庭的波斯纳法官、高等法院的布雷耶法官、劳伦斯?莱西格法官。

另外,波斯纳的研究纲领因相对其他人的理论更加利于在实践中的应用,也使得更多的法律从业人员尤其是一些律师的借鉴。此后,该学科得到迅速的发展,并开始进入普及阶段,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经济系开设了这门课程,一些教材、文章、书籍也接连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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