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症:30%
“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1)20%→30%。如在前文所介绍,第一版“意见稿”,果然有了修改。虽然目前这个版本依然是意见稿,但在轻症赔付比例上,我想变化可能性已不大。(2)依然是针对规范中提及的“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3)并没有禁止增加轻疾,因此“原位癌”不保之说依然是扯淡。而且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提到“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为了销售放弃专业节操不可取。(4)更详细的分析可以看精算金老师的文章。简析《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二、严重恶性肿瘤
除一些影响不大的个别语字调整外,主要变化为:“黑色素细胞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癌”改为“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在前文分析(《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评析之恶性肿瘤)中,我认为这个条款措辞建议修改。而在新一版修改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将黑色素细胞瘤改为黑色素瘤,而皮肤黑色素瘤的概念是发生于表皮基底层的黑色素细胞的恶性肿瘤,,通过缩窄了概念而避免了上述争议。三、脑中风后遗症
主要变化在于删除了红字: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或不能随意运动;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1)不能随意运动:多少有点多余的措辞,且随意有可能导致随“意愿”、随“意识”等不同理解,而导致歧义。但是,对于脑梗后肌张力异常缺乏规范的定性定量条款,此类患者只能去套第三条中关于自主生活能力丧失的部分,但我认为实际操作中问题不大。(2)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还是在前文评析(《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评析之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中所介绍,吞咽障碍的评估包括“床旁评估”和“仪器评估”两个部分,前者尚缺乏统一、标准的临床方法,床旁评估一般包括“病人主诉”、“口面检查”、“试验性吞咽评估”等,还有临床评估量表;后者则在保险理赔中无法应用。虽然在“术语释义”中进行了定义: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释义中“摄取或吞咽流质食物”在保障范围内,实际上比上一个版本更松。但只是删除“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依然存有“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定义不够明确的问题。因此我认为仍因保留类似条款加以定义,但需考虑全面性,比如修改为:只能摄取或吞咽流质食物,或留置胃管、鼻肠管、经皮胃造口等任意一种达到90天(含)以上。(3)理赔专业性:①肌力2+在应属于赔付范围内。②对于远端肌力0-1级,近端肌力3-4级的申请人,理赔人员应有除委托鉴定外的判断能力,或对伤残鉴定报告解读的能力。(4)多个涉及肌力和语言吞咽能力的其他疾病定义都一并做了修改,不再赘述。四、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
主要变化:严重慢性肾脏病改为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明确了CKD5期以通行的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慢性肾脏病(KidneyDiseaseOut